前幾日,劉女士打算搬往新家居住,看到自家樓道內貼有多張
搬家公司的宣傳廣告,她便打電話聯系到其中一家。“上午聯系,
搬家公司中午就派了人過來,下午3點多就搬完了。”劉女士稱,由于沒有經驗,整個搬家過程中她既沒有跟車,也沒有仔細監督、檢查。待付完錢、搬家公司的工作人員走后,劉女士發現自己裝在一個袋子里新買的床上用品不翼而飛,總價值800多元。第二天電話聯系時,搬家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員一聽此事便一口否認,而且態度很不好。在劉女士看來,該工作人員至少應詢問當時同行的其他4人后再給予答復。之后,她通過太原市工商局相關部門查詢發現,在太原市已登記的搬家公司中并沒有該公司的名字。
“搬家的那幾天,家里很亂,一旦搬家公司的某些工人不小心,或貪個小便宜的話,家里的東西就會損壞或丟失。我們沒精力去細致地檢查每一件東西。這樣一
搬家公司來,搬完家后發現什么事,也是有理說不清。為這點小事也不可能到派出所報案,但花了錢還沒有得到放心的服務,心里當然不痛快。”同樣在搬家過程中也經歷過同樣遭遇的張女士講道。
山西百會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毅認為:
搬家公司只有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才可以從事搬家業務。因此,市民最好找這種備案的正規公司搬家。另外,市民可以記錄搬家車輛的車牌號碼,通過撥打交通管理部門電話或者網站,查詢該車輛或者是搬家公司是否具備
文章名稱:搬家搬丟東西 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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