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自建房的業主都有重建的想法,因為房屋使用的時間太長了,滿足不了現階段的使用需求了,還出現一定的質量問題。對于出現了質量問題的房屋,加上年代久遠了,很多業主都會選擇報建危房,想要重建。根據相關規定標準,我們所說的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倒塌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報告不是隨意就能出的,是要達到相關的重建標準才行。那么如何判斷房屋是否屬于危房呢?
一、房屋危險性鑒定標準認定,危房可以分為以下不同等級:
1、對危險點,應結合正常維修,及時排除險情。
2、對危房和危險點,在查清、確認后, 均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住用安全。
3、危房需由鑒定單位提出全面分析、 綜合判斷的依據,報請市一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審定。
4、對危房,應按危險程度、影響范圍, 根據具體條件,分別輕、重、緩、急,安排修建計劃。
二、《危標》規定了房屋危險性鑒定綜合評定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保留了原標準中提出的“全面分析,綜合判斷”的提法,以求在按照《危標》進行房屋危險性鑒定的過程中,最大限度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豐富實踐經驗和綜合分析能力,更好地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合理性。
其具體規定如下:
1. 房屋危險性鑒定應以整幢房屋地基基礎、結構構件危險程度的嚴重性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環境影響以及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2.
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應考慮它們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相關的。當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時,則不構成結構系統的危險;當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時,則應聯系結構的危險性判定其范圍。
3. 全面分析、綜合判斷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1)各構件的破損程度;
(2)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
(3)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數量和比例;
(4)結構整體周圍環境的影響;
(5)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和危險狀況;
(6)結構破損后的可修復性;
(7)破損構件帶來的經濟損失。
三、經房屋安全鑒定,對于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1、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對于建議觀察使用的房屋,在未采取安全措施前,房屋使用人宜遷出。
2、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對于房屋鑒定報告中建議處理使用的房屋,應當對房屋采取修繕、加固等措施解除危險。未采取安全措施前,房屋使用人應遷出。
3、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維修價值,暫時不便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及他人安全的房屋。對于房屋鑒定報告建議停止使用的房屋,房屋使用人必須遷出。
4、整體拆除。適用于整棟房屋危險且無修繕價值,可能會危及相鄰建筑及他人安全,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對于該類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
危險房屋排危督修是對危險房屋采取的緊急維修、維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排除房屋不安全因素的行為,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關鍵環節。
當前題目:關于房屋質量安全的鑒定檢測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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