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險房屋(簡稱"危房")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結構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隨時有倒塌可能, 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危房分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隨時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房屋安全鑒定以危房以幢為鑒定單位,以建筑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
3、危房鑒定應以地基基礎、結構構件的危險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4、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會應考慮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關聯的。
a)若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則不構成結構的危險;
b)若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則應聯系結構判定危險范圍。
5、在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上, 應考慮下列因素對地基基礎:結構構件構成危險的影響。
a)結構老化的程度;
b)周圍環境的影響;
c)設計安全度的取值;
d)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
e)危險的發展趨勢。
名稱欄目:介紹房屋安全鑒定的五項鑒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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