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70年代至90年代初,房屋建筑原材料、設計要求、驗收標準等較低,隨著時間的推移現許多房屋都是‘帶病服役’,影響正常安全使用。”,同時又忽視房屋的日常維護保養,不少業主為了增加住房經濟效益,滿足個性化與舒適度,未進過房屋安全鑒定,野蠻裝修、破墻開窗,擅自改拆、擴建、加層,嚴重影響了房屋的安全性,縮短了房屋使用壽命。
房屋安全鑒定是確保房屋在使用過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的重要依據,房屋責任人應當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及時的委托房屋結構安全檢測鑒定部門進行房屋鑒定。
房屋使用責任人應當承擔的房屋安全責任有:
1.對房屋建筑結構及其附屬設備負有安全使用、檢查衛護,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治理房屋安全隱患的義務和責任。
2.對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責任。
3.配合做好房屋調查、采取人員轉移、防汛、防災等應急搶險措施責任。
4.對經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檢測鑒定為危房的應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5.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對建筑物進行常規圍護、安全性檢測鑒定等。
6.房屋轉讓或出租時,房屋所有人應當將房屋的結構形式、設計使用年限和房屋改造請基本情況告知受讓人或承租者,必要時可委托房屋結構安全檢測鑒定部門對房屋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測鑒定,避免后續因房屋使用安全情況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文章標題:房屋安全鑒定告訴您:房屋使用安全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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