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產經營中,企業之間發生股權轉讓、增資減資的情形較為普遍,然而在針對股權轉讓與撤資所得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方面很多納稅人卻存在了誤區。接下來,小編就通過兩個典型案例為您詳細解析。
案例一、股權轉讓典型案例解析
W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8年7月的高新技術企業,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主要從事軟件產品的研發、生產與銷售業務。其出資方分別為M公司與N公司,其中M公司出資2000萬元,占比40%,乙公司出資3000萬元,占比60%。2019年1月,M公司將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權以25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丙公司,雙方于2019年2月1日完成工商變更登記。轉讓日,W公司未分配利潤尚有500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那么,M公司權轉讓所得為多少萬元?
錯誤的做法:
因M公司出資2000萬元占比40%,應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500*40%=200萬元;則M公司權轉讓所得即為
2500-2000-500*40%=300萬元
那么,上述的稅務處理錯在哪了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正確的做法: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即500*40%=200萬元不得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扣除。
因此,正確的股權轉讓所得計算方法應為:
2500-2000=500萬元
在掌握了股權轉讓案例的稅務處理后,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股權撤資案例的稅務處理吧~
案例二、股權撤資典型案例解析
丙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醫藥產品研發與生產的企業,由甲、乙公司于2011年6月共同投資成立,注冊資本共計1000萬元,其中甲公司出資400萬元,占丙公司股份的40%,乙公司出資600萬元占丙公司的60%股份,2019年1月,甲公司要求撤資,經股東會決議并按照法定程序同意了甲公司撤資,甲公司分得現金800萬元。截止甲公司撤資前,丙公司的未分配利潤為500萬元,盈余公積為300萬元。那么,甲公司從被投資企業撤資應確認的所得是多少萬元?
錯誤的做法:
參照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方法,即:
800-400=400萬元。
那么,上述的稅務處理錯在哪了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正確的做法:
根據上述規定,正確的計算過程如下:
第1步:確認投資收回,即初始出資的部分400萬元;
第2步:確認股息所得,即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500+300)*40%=320萬元;
第3步:確認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即800-400-320=80萬元。
以上是股權轉讓與撤資的稅務處理的誤區的全部內容,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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