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性質的企業不需要繳納社保費?別再誤解了!其實這個說法是錯誤的,應該分情況來看待。
01
情況一:若是你注冊的個體戶沒有雇員,只有你自己為經營負責人,個體戶可以不用依法繳納社保,社保的問題可以由你自己來繳納。
文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因此: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02
情況二:若是你注冊的個體戶有雇員,且按月支付工資薪金,應依法跟公司一樣為員工繳納社保。
文件依據: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依據《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3.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03
那還有粉絲問個體戶需不需要建賬呢?個體戶并不是都必須建賬,而是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判斷。
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稅務機關應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鞏固已有建賬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6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度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一) 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 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 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稱納稅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是指個體工商戶上一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戶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
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條件,對照選擇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賬簿方式一經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
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并辦理賬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
設置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等,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如實記載財務收支情況。成本、費用列支和其他財務核算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執行。
設置簡易賬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經營收入賬、經營費用賬、商品(材料)購進賬、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和利潤表,以收支方式記錄、反映生產、經營情況并進行簡易會計核算。
當前名稱:個體工商戶要繳納社保嗎?要不要建賬?稅務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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