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報廢將不再受年限限制
從商務部門了解到,根據商務部于今年1月14日發布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文件精神,我市也將于5月1日起實施新規,取消私家車報廢年限。市車輛報廢回收獲悉這一消息后,我市的大多私家車主心里都很高興,不少市民表示,實施新政策,不僅是國家對公民私有財產權更加尊重的表現,而且降低了私家車車主使用汽車的成本。
“國家取消了私家車‘使用10年’的報廢年限,轉而以60萬公里為標準進行限制,將會大大延長私家車輛的使用壽命……”據介紹,當前我市乃至全國實施的都是1997年修訂的國家《汽車報廢標準》,其中有一條硬性規定就是:“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或者“使用10年”就要強制報廢。而即將實施的新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則明確規定:“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公里,國家將引導其報廢,無使用年限限制。”
汽車提前報廢的政策有哪些
1.哪些報廢汽車可以享受“以舊換新”補貼?
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輕、微型載貨汽車和部分中型載客車,適度提前報廢并換購新車的;提前報廢“黃標車”并換購新車的,可享受相關補貼。
2.哪些報廢汽車可以享受“老舊汽車更新”補貼?
符合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的報廢汽車,可享受相關補貼。
3.哪些報廢汽車可以享受“汽車下鄉”補貼?
農民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并換購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可享受相關補貼。
4.汽車“以舊換新”的實施時間?
汽車以舊換新實施時間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凡在此期間將符合有關條件的老舊汽車、“黃標車”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并換購新車的車主可享受補貼。
5. 2009年“老舊汽車更新”實施時間?
按照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交售(或交售且更新)的符合條件的報廢汽車,可享受相關補貼。
6.“汽車下鄉”實施時間?
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并換購微型貨車、輕型載貨車下鄉的實施時間是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7.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范圍?
報廢使用不到8年的老舊微型載貨車和中型出租載客車,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輕型載貨車和中型載客車,以及與國家現行報廢規定年限相比,提前報廢各類“黃標車”并換購新車,可以享受補貼。
8. 什么車輛屬于“黃標車”?
黃標車是指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標準的柴油車。
9.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標準?
汽車以舊換新根據報廢車輛車型給予不同的補貼。
報廢老舊汽車并換購新車的補貼標準:報廢中、輕、微型載貨車,每輛分別補貼6000元、5000元、4000元;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5000元。
報廢“黃標車”并換購新車的補貼標準:報廢中重型、輕型、微型載貨車,每輛分別補貼6000元、5000元、4000元;報廢大、中、小、微型載客車,每輛分別補貼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報廢轎車、專項作業車,每輛補貼6000元。
10. 同一車輛能否享受“多重補貼”?
同一報廢車輛同時符合《辦法》和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的多個補貼條件的,只能享受一種補貼。提前報廢“黃標車”并換購新車,新車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政策的,不再享受補貼。
11.以舊換新補貼、老舊汽車更新補貼、汽車下鄉補貼分別在何處申領?
申領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老舊汽車更新補貼,應在報廢車輛車籍所在地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辦理。我市聯合服務窗口設在市交警支隊辦事大廳。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并換購微型貨車、輕型載貨車,屬汽車下鄉,應到農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財政部門申領補貼。
12.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應提供哪些材料,如何申請?
應提供以下材料:(1)《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可在聯合服務窗口領取,也可從商務部網站下載);(2)《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3)《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4)新車購車發票原件及復印件;(5)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6)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7)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8)與車主同名的個人銀行賬戶存折或單位基本賬戶開戶證復印件。 車主應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間,持上述材料到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申請補貼資金,經商務、環保、財政部門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發放到車主賬戶上。車主逾期提出補貼資金申請的,有關部門不予受理。
13.關于車輛的使用年度,起始和終止日期怎樣計算?
以車輛初次登記日期和注銷日期為準計算使用年度。
14.換購新車是否對產地、品牌、型號有限制?是否必須先報廢舊車,后購新車?
對換購新車的類型、型號、品牌均無限制。在實施期間內,對報廢舊車、換購新車沒有時間先后的限制。
15.申請材料不齊可以分批交付嗎?
必須一次性交清申請及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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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條件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鼓勵報廢。
第三條 凡在我國境內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強制報廢:
(一) 達到使用年限的;
(二) 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
(三) 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術后,排氣污染物及噪聲不符合在用機動車排放國家標準;
(四) 因故損壞,車輛發動機、車架(或承載式車身)需要更換的;
(五) 因故損壞,車輛發動機、車架(或承載式車身)之一需要更換,且變速器總成、驅動橋總成、非驅動橋總成、轉向系統、前懸架、后懸架中3個或3個以上總成需要更換的;
(六) 在1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內連續3次檢驗不合格的;
(七) 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后連續2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內未參加檢驗或者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四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 小、微型出租載客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載客汽車使用12年;
(二) 小、微型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 小、微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 公共汽車、無軌電車使用13年;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運汽車使用15年;
(六)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七)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20年;
(八)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使用9年,裝用單缸以上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半掛牽引汽車及其他載貨汽車使用15年;
(九) 全掛車使用10年,半掛車、中置軸掛車使用15年;
(十) 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1年-13年,具體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有關部門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專項作業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第五條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或者不同類型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轉換,以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使用4年以內的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轉為非營運載客汽車,應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自注冊登記之日起使用超過4年的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轉為非營運載客汽車,以及變更使用性質的大、中型載客汽車和再次變更使用性質的小、微型載客汽車,一律按有關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報廢年限1年以內的載客汽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
第六條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或累計工作時間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將車輛交售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并辦理注銷登記:
(一) 小、微型出租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 小、微型租賃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中型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 小、微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 公共汽車、無軌電車行駛40萬千米;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六) 其他小、微型及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其他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
(七)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
(八) 裝用單缸以上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行駛30萬千米,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半掛牽引汽車及其他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九) 專項作業車行駛50萬千米;
(十) 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掛車和摩托車;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個人或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使用的載客汽車;變更使用性質是指使用性質由營運轉為非營運或者由非營運轉為營運,以及小、微型出租、租賃、教練等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相互轉換。報廢汽車、報廢機動車的“以舊換新”政策是國家商務部,財政部等為刺激新車消費,老舊汽車報廢,聯合推出的政策。用戶在報廢一輛汽車的同時再購買一輛新車,根據報廢汽車車型,能夠獲得一定數額的補貼。補貼由商務部發放,其前提是,報廢老舊汽車,購買新車,兩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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