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報廢車回收之行車里程數的提升會出現問題_汽車報廢回收,報廢車回收,報廢車回收公司僵尸車是指有些車輛因為長期無人使用維護,落滿灰塵,形似僵尸,因此有人形象地稱為“僵尸車”。這些“僵尸車”有的是汽車,有的是自行車;有的有車主,有的則來歷不明。這些“僵尸車”讓居民煩惱,令小區管理者頭痛。2015年7月9日市交管部門清理“僵尸車”、治理違法停車專項工作已在全市展開。現場清拖“僵尸車”267輛。對于“僵尸車”,由于長期沒有主人,管理上也是一個難題。交管、停車場、小區物管、城建、市容,大家似乎都搭上一點邊,但是卻又都有借口不去管。放著,也就放著了。
“僵尸車”出現主要有以下4方面的原因:
1、車主買了車,但因種種原因不常使用或不愿使用。
2、因車輛接近報廢,而維修代價過高,因此車主將車一棄了之。
3、車主可能由于失蹤、入獄等原因不能前來。
4、失竊車輛,或犯罪分子作案后遺棄的車輛。
“僵尸車”將越來越多,這不僅表明很多市民不知道怎么去處理這類車,還凸顯了缺乏處理的平臺的問題。
其他原因
車商:二手車價格5000~15000元
按照規定,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可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也就是說,這些使用10年左右的車輛沒有到達報廢年限,也完全可以按二手車出售。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
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加強對
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辦法。******條 本辦法所稱報
為了規范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辦法。
******條 本辦法所稱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下同),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拼裝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第三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鼓勵汽車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行資格認定制度。
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
不具備條件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或者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
第七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輛;
(五)正式從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六)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七)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 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后,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
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格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并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公布。
第九條 經濟貿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據各自的職責對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申請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頒發有關證照。
第十條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于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并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第十一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并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第十二條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第十三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汽車應當逐車登記;發現回收的報廢汽車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有犯罪嫌疑的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報廢汽車,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
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施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應當立即告知原審批發證部門撤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以及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狀況實施監督,堵塞銷贓渠道。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對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應當予以查封、取締。
第十九條 報廢汽車的收購******,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計價。
******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單位的,吊銷營業執照。
******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情節嚴重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知是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或者出售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未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或者出售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拼裝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報廢汽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責令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拼裝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拼裝車,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負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審批發證的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給有關證照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其中,對承辦審批的有關工作人員,還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不得繼續從事審批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條 負責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發現不再具備條件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及時撤銷有關證照的,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條 政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縱容、包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二)向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處的;
(三)阻撓、干預有關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條 ******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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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車主人會問:發動機、變速箱、轉向、車架和前后軸都在車上?報廢后,車上的零件在哪里,零件在車內?報廢后還能再利用嗎
車輛、報廢、拆解、車間、外部存放場所,如排氣管、水箱、發動機等,隨處可見車輛零部件。即使是小零件,如汽車座椅、汽車中的鋼絲海綿、傳感器等。把它們捆在一起。“汽車拆解與制造業正好相反,但零部件的統計分類與制造業大不相同。”據工作人員介紹,汽車制造過程中會用到上千個零件,但這些零件在拆卸過程中不會加工成幾個螺絲甚至幾個零件。拆解后,汽車將被分為60個類別和1000多個小物件,這些小物件將被放置在不同的類別中。不同類型汽車的每個部件都有不同的材料。工作人員說,例如,發動機是由全鋁和鑄鐵制成的,所以它們必須放在不同的類別中,然后沖壓成碎片并分別堆疊。
報廢車回收協會了解到,汽車拆解后,零配件去了哪里?這也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車主記者了解到,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發動機、變速箱、轉向、車架和前后軸都必須銷毀,而在其他零件可以回收之前,我們首先要確保這些零件是安全可用的。該工作人員說,汽車的回收部件可以分為三類。一個是回收。雖然這輛車報廢了,但有些零件還是很好的,比如發電機、保險杠、燈罩和水箱。“只要沒有安全問題,它們都可以作為二手零件使用。有些車型很舊,或者產量小的車輛可能很難買到。”
另一種是用于再制造的零件。比如有些零件不是硬損壞,經過維修測試后可以繼續使用。“其他零件通常會被打碎,然后送到企業進行專業的再制造和回收。”。工作人員說:“比如金屬零件,比如車架、車身外殼、水箱、發動機等,一般都是和專業機械一起打碎成小鐵球或者小鐵塊,然后送到鋼廠重新冶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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