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機械的使用都不是永久的。對于塔吊租賃設備來說,也是有一定的使用年限規定的。根據建設部《關于發布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第659號)規定,對建筑施工塔吊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規定。
(1)下列塔吊超過年限的由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其評估有效期最長為3年。
1) 630 kN·m以下(不含630 kN·m)、出廠年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的塔吊。
2) 630~1250 kN·m(不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塔吊。
3)l250kN·m以上、出廠年限超過20年(不含20年)的塔吊。
(2)若塔吊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規定的,應按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使用。
(3)除整機外,對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的報廢及工作年限規定如下。
1)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由于腐蝕或磨損而使結構的計算應力提高,當超過原計算應力的15%時應予報廢。對無計算條件的塔吊,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的10%時應予報廢。
2)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體穩定性時應予報廢。如局部損壞并可修復的,則修復后不能低于原結構的承載能力。
3)塔吊的結構件及焊縫出現裂紋時,應根據受力和裂紋情況采取加強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觀察其發展情況。對無法消除裂紋影響的應予以報廢。
4)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的正常工作年限,按使用說明書要求或按使用說明書中規定的結構工作級別、應力循環等級結構應力狀態計算。若使用說明書未對正常工作年限。結構工作級別等作出規定,且不能得到塔吊制造商確定的,則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的正常使用不應超過 1.25 x 10^5 次工作循環。
新聞標題:主要承載式塔吊的工作年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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