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掛靠人對工程款提起訴訟
借用資質的掛靠人對發包人和掛靠方提起共同訴訟或單獨對發包人提起訴訟,聲稱欠工程款的,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26條,為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應增加被掛靠人作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即在這種情況下,發包人和被掛靠方應當是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權利義務只產生于合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低于他人。
2、第三方因拖欠租金或材料而提起訴訟
第三人因掛靠人拖欠租金或者資料而對掛靠人提起訴訟或者對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提起共同訴訟的,應當區分掛靠人以誰的名義簽訂合同確定當事人。如果掛靠人僅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掛靠人應視為被告;如果掛靠人的辯護是職務行為,則應加上掛靠人作為當事人,以查清案件事實,分清責任主體。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明確簽訂合同的,那么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當事人。
3、第三人因建筑物倒塌提起侵權賠償訴訟
掛靠人因施工過程中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損害,對發包人和掛靠方提起訴訟的,應增加掛靠方為當事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6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由于掛靠關系,這里的建設單位應該包括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兩個主體,所以掛靠人應該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4、被掛靠人就管理費提起的訴訟
在掛靠關系中,掛靠人通常會向被掛靠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費作為借用資質的費用。如果被掛靠人按照掛靠協議起訴掛靠人收取掛靠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用人單位不需要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此外,還有追索權的爭議,因為掛靠協議中往往規定,因掛靠人的過錯造成被掛靠人損害的,被掛靠人可以在承擔相關責任后向掛靠人追償,也就是按照掛靠協議關系行使追索權所產生的爭議。根據合同的相對性,這一爭議也是訴訟的主體。
網頁標題:工程資質借用掛靠情況的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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