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上的信息不僅包括被上傳的原有作品,而且還包括一些所謂的原創作品。無論是這兩種作品的哪一種,只要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的條件,作者的著作權都應受到保護。法律保護作者的著作權并不因為作品的載體而不同,因此,并無所謂“紙上著作權”和“網上著作權”的差別。但是,對于像
網站設計這樣復雜的信息集合體來說,判斷其是否受著作權法律保護并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對于一個網站來說,僅由一個單純的作品構成是很少見的。基本上都是由文字、圖畫、錄音、動畫等多種媒體元家構成。因此,一個網站能否獲得著作權保護,取決于該網站是否構成“匯編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在修訂以,已經使匯編作品,在我國受法律保護的標準與國際標準相統一,即不論是對若于作品、作品的片段的匯編,還是對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的匯編,只要對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就可以受著作權保護。因此,即使網站是由不是受著作權保護的資料構成,也不妨礙其受著作權保護,起決定作用的因素在于網站內容的選擇和編排是否體現了獨創性。
在網站和網頁擁有者無法獲得著作權法律保護的情況下,一般會轉而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對他人的“相似”網頁提出指控。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對若作權法律、商標法律、專利法律等特定法律制度起到補充的作用。判斷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標準與判斷若作權侵權的標準雖然不盡相同,但有關聯。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竟爭不僅需要考慮造成相似的原因,而且需要考慮被告相似的網站是否會與原告的網站相混淆,被告網站的整體安排是否會誤導普通公眾。
當網站和網頁被認定為匯編作品,保護范圍究竟是限于其本身,還是包括它們所鏈接的材料?關于這類問題的分析應當從鏈接這一特定形式進行分析。設置鏈接簡單的說,就是記錄被鏈內容在網絡上的地址,讓用戶根據地址到相關的網絡資源去訪問這些內容。被鏈接的材料既沒有被復制到設置鏈接網站的服務器上,也不受鏈接網站的控制,因此,設置鏈接并沒有將被鏈接內容“匯編”進設鏈網站的真實內容之中。即便設鏈網站構成了匯編作品,被鏈內容也不包括在其中。如果有人完全仿照設鏈網站設置鏈接,設鏈網站可以從兩個方面尋求法律保護。一是主張匯編作品的著作權,該作品的內容就是網頁上呈現的被鏈材料的網絡地址或者鏈接標志,其原創性體現在對網址或者鏈接標志的選擇或編排上面。二是主張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本章后面的內容還要對此問范進行專門的論述。此外,還有請如第三方侵權等問題,在網絡飛速發展的環境下也是得日益突出。
文章標題:網站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文章轉載:http://m.newbst.com/news18/232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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