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審核標準來自通信管理局的內部文件,是管局審核各備案信息的依據。請廣大客戶務必認真對照,一次性備案通過;不要自己想當然亂填,否則只會浪費時間和精力。
為保證備案信息的準確性,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信息審核工作,現依據《行政許可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ICP)備案信息審核標準。
一、總體原則
(一) 備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九不準”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二) 各項備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寫規范、內容真實準確;
(三) 備案信息之間的邏輯關系應真實、合理;
(四) 前置審批項目應有相關互聯網管理部門的相應批復證明;
(五) 專項審批項目(如電子公告服務)應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六) 審核標準應與實際備案系統采用的信息報備格式相一致。
二、具體標準
對照《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中《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見附件),現將表中備案信息的審核標準細化如下:
(一)主辦單位名稱:報備信息應形式完整,應填寫網站主辦者全稱,如個人應填寫個人姓名,企業應填寫工商營業執照注冊公司名稱。
報備信息應內容真實、準確,對主辦單位名稱中出現域名或數字等符號,或以網站名稱代替的,應視為填寫內容不符合備案要求。
(二)主辦單位性質 :應與主辦單位名稱相一致,如主辦單位名稱為某某公司,則主辦單位性質應為企業。
(三)主辦單位有效證件號碼:應符合相應的格式要求,且與主辦單位性質(企業、事業單位、政府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個人等)對應一致。如主辦單位性質為企業,不應填寫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軍隊代號或個人身份證等號碼等非工商營業執照號碼。
(四)投資者或上級主管單位:應符合網站主辦者實際情況,如主辦單位性質為政府機關,則其上級主管單位不可能為個人。
(五)網站名稱:應與實際網上網站名稱相一致,對于無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監、文化、廣電等前置審批或專項審批的網站主辦者,不得以相關領域關鍵詞命名網站名稱,如未經新聞管理部門前置審核同意的,不得以“新聞網”命名;未取得電子公告專項審批的,不得以“論壇”命名。
對于主辦單位性質為個人的網站主辦者,不得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網站名稱,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市人民政府等名稱。
對于非國家級單位的網站主辦者、主辦單位名稱不含“中國”等關鍵字的網站,不得以“中國”等關鍵字命名網站名稱。
對于主辦單位性質非政府機構的,不得以明顯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務或顯著政治性特征的關鍵字命名網站名稱,如“政府”、“人大代表”、“監察”等。
(六)網站負責人姓名:報備信息應形式完整、內容準確,應填寫真實姓名全稱,對出現如“王先生、李小姐”、“個人”,或在負責人姓名后帶數字或字母等備案信息,應視為填寫內容不符合備案要求。
(七)主辦單位通信地址:填寫內容應真實準確,應要求按照備案系統格式要求,詳細填寫到街道或門牌號或信箱號。
(八)網站首頁網址和
網站域名列表:應按標準格式填寫真實、準確內容,首頁網址和網站域名應表述一致,如報備信息的首頁網址為m.newbst.com時,則域名列表中應含有cdcxhl.com的域名。
(九)IP地址列表:應格式標準、內容真實準確,如不得出現“0.0.0.0”、“192.168.1.X”等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IP地址。
報備的IP地址應能驗證與
網站域名存在對應的解析關系。
(十)辦公電話:號碼應格式標準、內容真實準確,如不得出現“010-00000000”等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聯系方式。
網站標題:重慶備案信息填報真實性和規范性的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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