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8 分類: 網站建設
文/李俊慧
“匪夷所思”。
這恐怕是大多人看到weixin.com域名被仲裁轉移給微信官方后的第一反應。
日前,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就騰訊公司發起的weixin.com域名爭議作出了裁決,專家組裁定支持投訴人騰訊公司的投訴請求,將爭議域名轉移給投訴人騰訊公司。
事實上,圍繞“微信”商標引發的糾紛,這已經不是微信官方第一次贏得訴訟或仲裁。2015年3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的一起關于“微信”商標的行政訴訟中,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創博亞太科技(山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博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維持了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對創博公司提交的38類“微信”文字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復審裁定。
雖然原告創博公司比微信官方早2個月提交了第38類“微信”文字商標申請,但是,該商標申請在審查期間經異議程序被商評委裁定不予注冊,而在訴訟中再被判決維持不予核準注冊。
如今,在域名領域,注冊于2000年的weixin.com,盡管比微信誕生時間早了15年之久,但是,在這次域名爭議裁決中,微信居然再下一城,通過域名爭議程序奪回了這個比它還年長15歲的域名。
如果說,在此前的“微信”文字商標糾紛判決中,認定核準創博公司申請的“微信”文字商標將產生不良影響,還能用“爭議較大”來概括的話,那么,現在這份域名裁決恐怕只能用“匪夷所思”來形容了。
而之所以說這份域名裁決“菲斯所思”,主要原因有三:
首先,該裁決對域名注冊時間的認定突破了大眾認知和行業慣例。
眾所周知,在域名注冊信息中,包括兩個時間點,一個是注冊日或注冊日期(RegistrationDate),一個是到期日或到期日期(Expiration Date)。
關于這兩個時點的判斷在全球域名體系中都是一致的,注冊日(Registration Date)是指特定域名在域名系統中注冊、登記的時間,而到期日(Expiration Date)則表示已注冊的域名在域名系統將會被刪除或注銷的時間。
此外,通行的域名管理做法是,到期日屆滿后,為了維護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權益,系統并不會立即刪除或注銷相應域名,而是進入一個凍結期(延緩續費期及高價贖回期),此期間,原域名持有者還可以通過續費繼續獲得該域名的使用權。而一旦在前述期間內未續費,則時間屆滿后,該域名將會被域名系統刪除或注銷,其他人可重新申請注冊該域名,相應的域名注冊時間將會按照最新的注冊時間記錄。
簡單說,在域名管理中,域名注冊及域名注冊日或注冊日期都是有特定含義的,且被所在行業共同認知的。
而在weixin.com域名裁決中,三名專家組成的專家小組,有兩位專家的意見認為,在域名有期內發生的域名持有者信息變更(俗稱“過戶”),信息變更視為“新注冊”。
而兩位專家之所以得出此結論的依據是,此前有類似的仲裁案例,獨任認為,域名持有者信息變更屬于“新注冊”。
從判例法的角度來看,weixin.com域名爭議中專家組援引先前仲裁案例,來裁決本爭議似乎無可厚非。
但是,仲裁作為獨立于法院判決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是否也適用判例規則就存在一定爭議了。更重要的是,如果從判例援引角度來看,域名持有者信息變更不視為“新注冊”應該是過往大多數域名爭議仲裁專家及裁決的共識。
其次,該裁決對域名惡意使用的認定推理也存在較大爭議。
在該仲裁中,專家組認為,根據Domain Tools, LLC及The Way Back Machine取得的域名報告,最初的注冊人為Hai Shen Yang,之后注冊人多次變更:2007年Ye Xu Jian,2009年SunLi Jiao,2010年Tongbo TechnologyCo., Ltd.,2011年Zhu Fang,2015年4月Sun Li Bin,2015年6月Li Zhu,最后轉至被投訴人。因為被投訴人沒有提供“在2015年前爭議域名曾被善意使用或使用的證據”,進而推理得出該域名初始注冊就不是“善意的”。
這種推理不僅違背常識,而且推理邏輯也“匪夷所思”。簡單說,微信官方并未提供證據表明weixin.com2000年初始注冊時就是惡意,但是,專家組居然“越俎代庖”替微信做了判斷。
此外,該爭議的專家組對“域名注冊信息隱私保護”(Privacy Service)機制也做了“曲解”。眾所周知,按照ICANN的規則,正常的域名注冊信息是完整披露域名持有者姓名、地址、聯系信息、注冊時間等信息,其中,地址、聯系信息實際上屬于個人信息,由于全面披露,域名持有者可能會經常受到“騷擾”,因此,后來才有了“域名注冊信息隱私保護”服務,域名持有者繳納一定費用后,可以隱藏部分注冊信息。
但在該裁決中,專家組認為,亦有證據顯示,于2011年1月22日,爭議域名的AdministrativeContact及Registrant Contact Information都被改為“Privacy Service”,來隱藏注冊人的身份。而這居然也成了認定持有者構成“惡意”的證據之一。
另外,如果該專家組早10多年出現,且經手處理ICQ與騰訊之間就oicq.com的域名爭議,是否還有可能幫騰訊保住或奪回oicq.com的所有權呢?
最后,三人專家組有一人持反對意見多少讓人略感欣慰。
值得注意的是,weixin.com域名爭議專家組有三人組成,但并非三名專家意見一致,其中,一名專家對weixin.com構成惡意注冊持否定態度。而這份反對意見,也在仲裁裁決中一并收錄了。
事實上,域名爭議認定原本是比較簡單的程序,只要符合:
1)存在混淆可能。爭議域名與投訴人擁有的商標或服務標記相同或極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
2)不享正當權益。被投訴人不擁有對該域名的權利或合法利益;
3)存在“惡意”使用。被投訴人的域名已被注冊并且正被惡意使用。就可以判定爭議域名注銷、轉移或限制使用。
其中,關于“惡意”使用認定是域名爭議處理的核心所在,以國內為例,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具備如下任一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包括:
(一)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
(二)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國家頂級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規定,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為構成惡意注冊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冊或受讓域名的目的是為了向作為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
(三)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
(四)其他惡意的情形。
簡單說,如果爭議域名是.cn結尾的域名或糾紛在國內受理的話,按照司法解釋及CNNIC域名爭議解決辦法,weixin.com持有者的使用行為恐怕不太容易被認定屬于“惡意”。
當然,雖然目前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已將weixin.com裁決轉移給微信官方,但是,weixin.com的持有者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繼續爭奪該域名的所有權。
簡單說,weixin.com是否最終一定會無償轉移給騰訊,現在下結論為時尚早。
當前題目:weixin.com域名裁決令人“匪夷所思”
網頁URL:http://m.newbst.com/news26/151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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