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8 分類: 網站建設
近些年,隨著網絡的發展與應用涉及因特網上的域名糾紛日益增多,其間的法律問題也引起了關注。域名,英文名為 Domain name,又稱網址,是接入因特網的單位在因特網上的名稱。域名分多級。高一級是國際互聯網NET。不同國家地區和行業根據需要在NET下注冊一級域名。中國在NET下注冊的第一級域名是CN。CN下的第二級域名是由國務院信息辦統一規定和設置,分為類別域名和行政域名。類別域名有:AC、COM、FDU、COV、ORC等。
域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搶注的問題,即將他人的注冊商標和企業名稱搶先注冊為域名,這樣于法律上就產生了域名和商標權及其他權利的沖突。搶注域名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或侵犯其他何種權利,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根據我國1997年5月頒布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的規定,域名注冊兼采申請在先與商標的特殊保護原則域名不得與已注冊的商標沖突,否則注冊人應停止使用,但并沒有明確是否侵犯了商標權。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已經受理了域名被搶注的案件,并作出了維護原告權益的判決或裁定。當前國內司法領域判斷域名搶注侵權標準主要考察三要素:“是否惡意;是否會引起混淆;當事人能否對其域名做出合理解釋。
這里首先須探討的是,域名是否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既然域名是因特網上的惟一具有識別性的標志,與注冊者的商業信譽或其他名譽緊密相關,從本質上講,注冊者的域名是該注冊者在因特網上的標志,域名對于注冊者的作用如同企業的商號樣,因此域名的權利應該成為一項知識產權。正如鄭成思先生所言:“正當國內并不鮮見的議論在斷言域名決不會被納入知識產權保護范圍時,域名已實際上成為商譽乃至商號的一部分。”究竟域名應定位在何種知識產權之中,的確值得研究在此姑且將之稱作“其他知識產權”搶注域名侵權應如何適用法律?各國的實踐并不相同。比如美國對商標的保護與對域名的保護采取了區別對待的做法,即并非一律將與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注冊視為商標侵權,只有符合一定的反淡化條件才保護被搶注的域名。換言之,只有被搶注的域名是馳名商標時才為商標侵權。在英國, Harrords公司控告 Michael Lawrie與英國域名管理單位“Nominet.com.uk”侵害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一案中,英國高法院判定被告搶注多個知名企業的企業名稱作為自己的域名已經明顯地違背了英國商標法的規定,應將有關的域名歸還原告,并負擔訴訟費用。加拿大 Peinet公司控告Orien使用 pei.net作為域名注冊,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一般來說,域名搶注涉及的權益沖突主要有:商標權、企業名稱權(或商號權)原產地名稱權,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企業權益。所以,應依搶注域名侵害的對象適用不同的法律。
1.以他人的馳名商標作為域名注冊的應承擔商標淡化的商標侵權責任。因為馳名商標的知名度較高,且對馳名商標一般采用跨商品的法律保護,所以搶注者在該站點的行為有可能被認為域名的搶注者實施的行為,即是馳名商標所有者的行為,其結果會造成馳名商標的淡化。此時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商標法》和《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條例》。
2.以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商號)作為域名注冊的應承擔侵害企業名稱權(或商號權)的侵權責任。當然,其前提是被搶注者的企業名稱(或商號除了已對中文名稱進行登記注冊以外還就該英文名稱或中文名稱的拼音字母作了登記注冊。此種情況下適用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3.以他人的原產地名稱作為域名注冊的應承擔侵犯地理標志或證明商標的法律責任。原產地名稱是《巴黎公約》所保護的一種標志。我國目前尚無保護原產地名稱的專門立法,但可適用《商標法》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來保護原產地名稱。
4.以他人的非馳名商標作為域名注冊的應依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追究被告的法律責任,而且在上述三種行為難以準確找到法律的適用依據時,亦可直接援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否則,原告的主張難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例如,1999年6月,北京市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域名爭議案就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該案的原告系注冊商標“PDA"的商標權人,1998年下半年申請注冊pda.com.cn域名時,發現被告已于1998年10月12日在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申請注冊了該域名,并通過使用該域名建立了網頁介紹其他企業的產品,由于我國的域名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被告的行為使得原告無法使用其商標PDA注冊同一域名原告遂以侵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的判決認為原告所主張權利的“PDA”商標系產品商標,被告的行為不屬于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原告的商標,該行為不構成侵犯原告的商標權。法院之所以不判定被告的行為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無外乎以下幾個原因:第一,域名畢競只是一個網址,它不依附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人們記住該網址只是為了查看該網址的有關內容,消費者一般不會僅僅因某個域名就去購買某個商品或接受某種服務,故此不會造成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的混同,不存在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基礎。第二,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域名是網絡地址,它既不是商品,也不是服務,商標權自身保護的權利范圍很難輻射到域名領域。第三,我國的絕大多數商標并沒有純粹將漢語拼音、英文字母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而域名采用的是漢語拼音或英文字母,由于兩者的構成要素不對接,這就給搶注者以“可乘之機”。
但是,對于適用商標法或其他的法律出現障礙時,應考慮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因為,域名搶注的基本特征就是利用他人商標、商號、原產地名稱所蘊含的信譽和經濟價值為自己牟利,這種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理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責難。在我國的法院判決中已經出現了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解決域名與商標沖突時的司法先例。例如,2000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荷蘭英特艾其有限公司訴北京國網信息有限公司的域名糾紛案中就直接引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被告注冊的“ikea.com.cn”無效。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解決那些為法律和公序良俗所不容的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正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功能之所在。
當前文章:商標和域名發生搶注應該怎么解決
標題來源:http://m.newbst.com/news38/97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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