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小型餐飲、水果商超等。
2015年10月1日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實施《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衛生許可證合并為《食品經營許可證》 從事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5年,如需延期,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表
2.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4.經營場所的具體位置(如方位圖)、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平面布局流程圖(包括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單
6.《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許可申請時提交)
7.其它材料
A:食品經營許可主代理咨詢服務主要分為5類: 小型餐飲(1類)、小型餐飲(2類)、小型餐飲(3類)、水果商超(普通)、水果商超(含熱食)。 小型餐飲1類、2類、3類,屬于“餐飲服務經營者”這一主體業態,1類、2類、3類,主要指“經營項目”中的項目種類數量。 水果商超(普通)、水果商超(含熱食),屬于“食品銷售經營者”這一主體業態。
A:有要求,目前食品經營許可證代理咨詢服務,針對不同產品類型,要求略有不同。 小型餐飲(1類)、小型餐飲(2類)、小型餐飲(3類),申請者場地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 水果商超(普通)、水果商超(含熱食),申請者場地面積暫無要求。
A:不可以。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先照后證的原則,需要先取得營業執照或其它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確立合法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