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內的物流量不斷的擴大,一些托盤的進出口也隨著大量增多。國內木托盤、塑料托盤和一些金屬托盤已成為物流設備的主打產品。下面是國家對于出口托盤的檢驗檢疫要求通知:
一、自2007年2月1日起,上海檢驗檢疫局對上海地區出口到實施RoHS指令或類似法規的國家和地區的電子電氣產品中限用物質項目實施檢驗監管。
二、電子電氣產品是指使用電壓為交流電不超過1000V和直流電不超過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賴電流或者電磁場的設備和電流與磁場的產生、傳遞和測量的設備,不包括大型固定工業工具以及專用于汽車上的電子電氣產品。
三、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的相關電子電氣產品出口到實施RoHS指令及類似法規的國家和地區的,生產商應向所在地分支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加蓋公章的《符合性聲明》和相關的技術證明文件。在申報出口檢驗時,申請人應提交相關型號產品的《符合性聲明》復印件。2007年3月1日起,對未提交《符合性聲明》復印件的,檢驗檢疫機構不再受理相關型號產品的報檢申請。
通過轉口貿易輸往實施RoHS指令或類似法規的國家和地區的,亦應提交加蓋公章的《符合性聲明》和相關的技術證明文件。
四、對不屬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的相關出口電子電氣產品,檢驗檢疫機構將實施年度監督抽查檢測。涉及抽查的,亦應提交加蓋公章的《符合性聲明》和相關的技術證明文件。
五、相關“技術證明文件”是指用以證明《符合性聲明》真實有效的檢測報告、材料聲明、符合性評價報告、體系文件等。
對《符合性聲明》、相關技術證明文件中有關信息發生變更的,生產商應及時向所在地分支檢驗檢疫機構提供新的《符合性聲明》和相關的技術證明文件。
六、檢驗檢疫機構將對出口產品實施限用物質的抽查檢測。抽查檢測期間,相關產品仍可申報出口。
七、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的相關電子電氣產品,經抽查檢測發現產品中相關限用物質含量不符合相關技術法規時,產品不合格不得出口。
在生產商向所在地分支檢驗檢疫機構提供有關整改措施得以有效實施的證明,國家推薦實驗室檢測合格報告等技術證明文件,反映產品符合要求后,檢驗檢疫機構將恢復其產品向實施RoHS指令或類似法規的國家和地區的出口報檢申請。
名稱欄目:木托盤-出口托盤的檢驗檢疫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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