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業經營承攬因受資質的限制,普遍存在資質共享或借用資質問題,主要表現為:集團公司之間或下屬子公司之間互相借用資質、子公司與集團公司共用資質進行投標,即無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符合建設工程資質標準的企業或者個人,以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標準與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名義上的工程承包人并不實際組織施工,而是在收取一定數量管理費的前提下,將承攬的工程交由無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低的企業或者個人完成。會導致合同主體與施工主體不一致的情況發生。
關于子公司借用集團資質的問題,“營改增”后,子公司借用集團公司資質中標,如果只設一套集團的賬,該子公司項目部的收入、成本以集團名義核算,發票的取得以集團公司為購貨方,賬務處理無法在子公司反映,收入和利潤無法匯總到子公司;如果子公司設立賬目,該子公司項目部的收入、成本匯總到子公司,但是發票和合同均以集團公司名義開具或簽訂,存在三流不一致問題。 借用外單位資質承攬項目,“營改增”后,只能以出借方名義進行核算,賬務處理無法在借用單位反映,收入和利潤無法匯總到借用單位,并且“營改增”后管理風險加大,進項稅額取得不充分,會導致稅負提高,利潤減少,資金緊張,掛靠剔除管理費后很難盈利。
對外出借資質的影響。對外單位出借資質,不僅違反了建筑法關于建筑施工企業不得出借資質證書或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有關規定,而且借用單位必須以出借單位的名義核算賬目和繳納增值稅,而對出借單位來說無法控制這些交易的真實性,給自身帶來很大法律和稅收風險。
本文名稱:營改增”對建筑業資質使用問題有什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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