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8 分類: 網站建設
隨著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到來,電子商務呈現跨界發展的特點。《電子商務法》順應上述發展特點,在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進行界定的條款中充分考量了各種電子商務經營類型。該法第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或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也就是說,電子商務經營者除了通過自建網站或者傳統電商平臺從事電商活動,還可通過社交平臺或直播平臺等從事電商活動。
在諸多類型的通過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中,小程序類電商引起了各方關注。較于需要安裝App客戶端才能使用的“大程序”,小程序的核心在于——基于操作系統或平臺型軟件提供技術服務,開發者可開發出無須安裝客戶端的小程序,供用戶“即點即用、用完即走”。
近年來,主要互聯網平臺先后進入小程序應用領域。谷歌早在2016年5月即宣布推出“即時應用(Instant Apps)”,并于2017年1月正式推出,8月用戶數即超5億。2017年1月,騰訊基于微信發布小程序應用,2018年底微信上搭載的小程序總數就超過230萬、日活躍用戶超過2.3億人次。2018年3月,小米、華為等10家手機廠商聯合發布“快應用”標準,從底層操作系統進入小程序應用領域。百度、阿里也分別于2018年7月、9月推出小程序業務。2019年2月,支付寶小程序用戶超過5億、日活躍用戶達1.7億人次。
在小程序應用快速發展的同時,一些問題也層出不窮,依法監管小程序面臨較大挑戰。其中首先需要解決的是,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下結合互聯網技術應用實際,厘清小程序技術服務提供者、小程序開發者等各方主體的不同權責。
現存問題
第一,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小程序之間互相抄襲仿冒的情況時有發生,核心是商標權、版權爭議。
第二,部分小程序涉嫌惡意繞過平臺審核,將用戶引導到外部渠道,擅自發布色情、賭博等違規信息。
第三,個別不法分子開發用于詐騙的小程序,經過“偽裝”后出現在小程序平臺上。
第四,非法現金貸等傳統的“黑色產業”也盯上了小程序,讓不少人落入高利貸陷阱。
法律責任探討
關于知識產權保護
以微信對游戲類小程序的管理為例,“西瓜足跡”小程序2018年5月31日上線,6月6日被微信暫停服務,就是因為微信的小游戲原創保護措施。具體的保護措施包括名稱保護,避免惡意搶注及混淆,微信建立了名稱投訴和申訴機制。在侵權問題處理上,微信提供侵權投訴入口,通過技術比對等方式,制定規則,對惡意、仿冒、蹭流量的小程序予以下架處理;對于未達到惡意仿冒程度的小程序,微信對其賬號搜索進行限制,比如需要完整輸入小程序名稱才有搜索結果展示。這樣的保護措施對肅清侵權小程序具有積極作用,也給爭議雙方提供了一種非訴訟解決途徑。
筆者認為,微信很難對所有在微信發布的小程序進行事前審查和監管,但如果權利人已經向微信發出明確的侵權通知并提供了相應證明,則微信負有一定的審核義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違法小程序
小程序申請分為個人申請和企業申請兩類,企業申請必須提供營業執照等信息,個人申請則無須提供證明。這樣的制度設計導致一些從事非法營利活動者先以個人名義申請無須辦理營業執照類目的小程序,審核通過后再填入違法違規的內容。微信團隊稱,雖然已永久關閉數百個低俗小程序賬號,但如果前置審核不到位,即使做封號處理,也是治標不治本,不法分子依然可以改頭換面上線新的小程序。
微信作為第三方平臺,加強對入駐小程序的審核義不容辭。既要加強對賬號注冊的前端審核,又要加強對賬號運營過程的管理,對于違法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小程序,嚴加防范并及時清理,避免不法分子利用個人賬戶掩人耳目,非法獲利。另外,小程序賬號的運營方也應負起責任,對用戶發布的各類信息進行必要管理。
監管建議
一是進一步完善監管體系。應重點關注平臺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優先事前規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健全執法協調機制,豐富執法手段,應用新技術推進電子數據取證固證及案源線索發現,有效發揮失信懲戒機制在網絡交易監管中的作用,加大信用約束力度。
二是進一步完善相關執法細則。要適應新形勢下網絡交易監管執法需要,加強《電子商務法》配套制度建設,相關部門規章加快推進的修訂工作,為網監工作奠定新的制度基礎。
三是廣泛開展普法宣傳,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持續推進《電子商務法》普法工作,面向電子商務經營者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宣傳教育,引導其增強守法意識,自覺合規經營,依法指導平臺主動自律,營造良好的網絡交易環境。
結 語
打擊違規小程序,不能僅僅靠平臺清理門戶。斬斷違規小程序的黑色利益鏈條,需要社會各方共同努力。小程序運行在手機智能終端、傳統PC端的監管技術已經無法滿足移動端小程序的監管需求,提升監管技術水平迫在眉睫。與此同時,需要在厘清部門職能邊界的前提下加強監管的協同聯動。(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監處 郭遠)
來源:營銷消息
分享名稱:微信之于微信電商類小程序——yes or no電商平臺?
本文路徑:http://m.newbst.com/news0/154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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