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今年10月8日正式施行。《規定》首次對“群主”的責任進行明確,要求“群主”需履行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
國家網信辦表示,一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不力,部分群組管理者職責缺失,造成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傳銷賭博等違法違規信息通過群組傳播擴散,一些不法分子還通過群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破壞社會和諧穩定,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亟待依法規范。
為此,《規定》指出,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至于互聯網群組的具體定義,相關負責人表示,互聯網群組即是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平臺建立的,用于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
對于平臺方,《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和個人建立群數、參加群數上限。
《規定》具體內容有:
一、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真實身份、信用等級等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并標注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員群內身份信息。
二、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限制群組服務功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三、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規定留存網絡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此外,針對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也給出了具體的處罰措施:對于違法違規的平臺方,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采取處理措施。對于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由平臺方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暫停發布、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對于違法違規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臺方依法依約采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
分享名稱:國家網信辦發布互聯網管理新規
網頁鏈接:http://m.newbst.com/news35/132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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